N海都见习记者 王凯诺

通讯员 王凯 严芊淯

车辆事故后保险公司已理赔,是否意味着肇事方无需再担责?保险公司为何在理赔后,还要向事故责任方追讨赔偿?7日记者获悉,闽清县人民法院近日成功调解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,明确保险赔付不豁免侵权责任。

据悉,黄某某在A保险公司处为车牌号闽AJ****的汽车(以下简称“保险车辆”)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,保险期间自2022年2月9日至2023年2月8日。2022年5月9日,张某某驾驶闽AW****小型轿车从闽清金沙镇往尤溪县方向行驶,途经省道308线224公里400米路段与对向黄某某行驶的保险车辆发生碰撞,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弃车逃离现场。闽清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。事故发生后,保险车辆送往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。2022年8月17日,某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113451元。2025年4月1日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,要求张某某偿付保险赔偿金113451元及资金占用损失。

“保险不是已经赔付了,为什么还能找我,且事故发生在2022年,保险公司为什么现在才找我,现在也没有办法核对车辆维修费用,还要我承担这期间的利息,这不合理。”张某某辩称。经法庭调查,原来事故发生后保险赔付前,保险公司有电话联系过张某某,跟他说明了车辆维修、赔偿事宜,但当时张某某并没有放在心上,认为车辆维修不会花很多钱,且时间一久保险公司可能也就忘记了。抱着这种侥幸的心理,直到2025年保险公司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。在法官细心的释法说理下,张某某表示明白了其中的法律关系,保险公司也表示因人员离岗,导致这起案件没及时处理,为此也愿意作出让步。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张某某当场支付所有保险赔偿金103500元。

法官提醒,保险公司的“替身权利”不是“替罪羊”权利,事故责任方的赔偿义务不因保险理赔而消灭,保险公司只是“先垫钱”,最终责任仍由事故责任方承担,事故责任人应积极、理性面对,依法履行义务,避免更大的法律风险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60条第一款“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,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,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”的规定,保险公司在赔付后,有权向责任方追偿,但应在赔偿金额范围内,且应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,避免损失的扩大化,也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。

编辑:肖辛怡

审核:江荷